《关于快速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乐鱼体育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9-27 01:04:17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
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适度超前、快慢相济、布局合理的充电网络,全方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年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力争突破35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满足多种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为吴忠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1.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应将所有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023年8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居民小区在建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配建特殊的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鼓励业主在自有或长期租用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地推进现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设施及电瓶车充电设施的,应当结合小区真实的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3.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社(村)区居委会应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筑设计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经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组织规划验收时应严格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023年8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在建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年底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车位占比不低于15%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投资开放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出租、环卫、市政、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到2025年年底,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枪)比要达到10∶1。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管理局,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城际城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宁夏交投快速推进高速公路吴忠段服务区充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到2025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积极地推进国省道和重要县乡道路沿线快充基础设施,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的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城郊的出行、营运及旅游充电需求。快速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鼓励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村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保障乡镇、村居民的接桩需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可采取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方式,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具备场地条件的单位应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将公共机构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园区充电设施建设。各类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应根据新能源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各园区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到2025年,累计配建比例达到15%。
责任单位: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鼓励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旅游景区开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广,结合实际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全市具备场地条件的重点A级景区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5%。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制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或详细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实行备案制,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老旧小区改造充电设施及城际城郊充电设施要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按照政策规定结合真实的情况及客户的真实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责任单位: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充电费用。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状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各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行情报价秩序。全市范围内的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服务期间,除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停车费等任何另外的费用。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己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奖补资金,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资金补助配套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适当奖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将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电力系统配网设备的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将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交流慢充充电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能够最终靠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应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筑设计企业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区域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国网吴忠供电公司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有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抓好引导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进程和专业常识加大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