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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阳台装置雨棚阻碍街坊!法院判定:撤除!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联系本应同舟共济、调和友善,但是这两家街坊却由于建立的雨棚争论不休,对簿公堂。8月18日,记者得悉,近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同相邻联系胶葛。

  甲某与乙某、丙某系楼上楼下的街坊。2020年,乙某、丙某在其寓居的房子阳台外侧上方建立了雨棚,雨棚上沿紧靠两家分界线下沿。甲某屡次以雨棚影响其暴晒、下雨天有噪音影响其歇息为由要求乙某、丙某撤除雨棚,两边争论不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甲某与乙某、丙某系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依照有利出产、便利日子、团结合作、公平合理的准则正确地处理相邻联系。乙某、丙某有权根据对自有房子的合理需求,无偿使用该房子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危害别人合法权益。乙某、丙某建立的雨棚坐落其房子的阳台上方,接近甲某的房子,客观上增加了甲某房子的噪音污染,对甲某的寓居安全、日常日子发生必定的影响,危害了甲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定乙某、丙某撤除雨棚。

  一审宣判后,乙某、丙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友爱合作的邻里联系既让不动产权利人具有杰出的寓居日子体会,更有助于构建调和夸姣的社区。为了共建调和的寓居环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依照有利出产、便利日子、团结合作、公平合理的准则,正确地处理相邻联系。相邻方对另一方不超出合理极限的搅扰负有必要的忍受责任;一起,对超出必要且合理极限的影响,相邻方也有权要求另一方中止损害,扫除波折。